計量法制
1985年9月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1987年2月1日,國家計量局發布了《計量法實施細則》,從而進一步健全了我國計量法制。 根據國家計量法的規定:國家采取國際單位制。國際單位制計量單位和國家選定的其他計量單位,為國家法定計量單位。非國家法定計量單位應廢除。
國家通過對計量基準器具,計量標準器具的強制管理,保障量值的準確可靠。計量器具管理包括:①對計量器具制造和修理的管理;②對計量器具新產品的管理;③對計量器具進口的管理;④對計量器具使用的管理。
計量監督是我國《計量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國家技術監督局依法對全國計量工作實施統計表監督管理。
我國《計量法》專章規定了法律責任,違反《計量法》的單位或個人,將被追究法律責任。這些違法行為包括:①未取得《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進行制造和修理計量器具的;②制造、銷售未經審查合格的計量器具新產品的;③制造、修理、銷售的計量器具不合格的;④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規定申請檢定不合格還繼續使用的;⑤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的準確度,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⑥制造、銷售、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
對上訴違法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負責處理,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處理,當事人如果不服計量行政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