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人員應當履行的保密義務與責任
哪些人員屬于涉密人員,目前尚無明確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凡因工作需要,合法接觸和知悉國家秘密的人員都應屬于涉密人員。
由于涉密人員所在崗位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的特殊性,對他們在履行保密義務和責任方面的要求,較其他人員更嚴格。涉密人員的保密義務和責任,概括起來包括以下方面:
(一)制作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及其他物品和屬于國家秘密的設備及產品(以下簡稱密件、密品)時,應當遵守有關的保密規章制度。
制作密件、密品必須履行審批手續,必須在有保密保障的地方進行,嚴禁將密件、密品委托給私營企業、外國企業、外資企業和個體戶制作;要嚴格按照批準的數量制作,不得多制、私留;必須按照相關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和保密期限、密級標志的規定,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并作出標識,報有關領導審批;制作過程中形成的中間材料和殘次品,如草稿、修改稿、簽發稿、清樣或半成品、底片、廢品等,凡需保存的,必須按正式密件、密品同樣的保密措施予以管理,不需要保存的,按密件、密品銷毀規定及時銷毀。
(二)收發、傳遞密件、密品時應當遵守有關的保密規章制度。
收發密件、密品都必須履行登記、編號、簽收手續。簽收時必須逐件清點、核對;分發時必須嚴格按規定的范圍分發,不得擅自擴大范圍;傳遞、運輸密件、密品必須交由專門的部門(如機要通信、機要交通部門),不得通過普通郵政郵寄或交給無關人員捎帶;自己傳遞、運輸時,要選擇安全的交通線路和交通工具,采取嚴密的保密措施;向境外郵寄、攜運密件、密品時必須通過外交信使傳遞或按有關密件、密品出境管理規定辦理。
(三)使用密件、密品時應當遵守有關的保密規章制度。
使用密件、密品要嚴格按規定的使用范圍辦理,不得擅自擴大。閱讀密件必須在辦公室或閱文室等有保密保障的地方進行,傳閱密件應有登記手續,不得由閱件人直接橫傳給他人,不得擅自留存傳閱的密件。傳達密件內容時,不得使用無線話筒等無保密保障的設備。必須對聽傳達的人員規定保密紀律,對是否可以記錄、錄音、錄像應事先申明。借用密件、密品時,應當持有效證件,履行借用手續,用畢后及時歸還。
(四)復制、摘抄、匯編密件時應當遵守有關的保密規章制度。
復制密件必須經制發機關批準。非機要部門不得復印密碼電報。禁止在無《國家秘密載體復制許可證》的營業單位復制密件。復印密件應當履行登記手續,復印件視同原件管理,復制密件或者摘錄、引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內容,不得擅自改變原件的密級和保密期限。匯編國家秘密文件,需經有批準權的機關批準。
(五)攜帶密件、密品外出時應當遵守有關的保密規章制度。
涉密人員確因工作需要隨身攜帶密件、密品外出時,必須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使密件、密品處于有效的安全保障之下。攜帶密件、密品外出期間,不得辦理無關事宜,不得進入商店、娛樂等不利于保密管理的公共場所。參加外事活動,不得攜帶密件、密品,確需攜帶的,須經本單位的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嚴禁擅自攜帶密件、密品出境,因工作需要攜帶的,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批準手續并采取周密的能保證安全的保護措施。
(六)保存密件、密品時應當遵守有關的保密規章制度。
嚴禁個人私自保存密件、密品。保存密件、密品必須選擇具備保密條件的場所及設備。應當歸檔的密件,要按照檔案法規定及時立卷歸檔或移交檔案部門保存。
(七)銷毀密件、密品時應當遵守有關的保密規章制度。
銷毀密件、密品,必須履行登記手續,經機關、單位的主管領導人批準,嚴禁私自銷毀密件、密品;銷毀時應確保密件、密品的內容無法還原。以電磁方式記錄國家秘密內容的密件、密品,應當徹底銷磁,必要時應采取覆蓋、粉碎、燒毀或化學腐蝕等方式銷毀。銷毀密件、密品應有有關人員在場監銷,并由監銷人員和銷毀人員共同簽名。禁止將密件、密品作廢品出售。銷毀大宗密件、密品必須送保密工作部門指定的單位銷毀。
(八)組織、參加涉密會議時應當遵守有關的保密規章制度。
涉密人員不得引帶無關人員進入涉密會議場所。會議文件的分發必須登記。會議結束時,要對與會人員住所進行清查,以防文件丟失。會議允許與會者帶回的密件,必須及時交單位保管。
(九)對外提供信息、投寄稿件、著書時,應當遵守有關的保密規章制度。
承辦機關、單位交辦的對外提供秘密信息及涉密載體時,應當嚴格執行相關的保密管理制度。嚴禁私自向境外的新聞出版單位投寄未經保密審查的稿件。向國內新聞出版部門投寄的稿件,不得引用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發布新聞和接受記者采訪,不得涉及國家秘密;無法回避時,應向新聞出版單位采編人員申明,要求不得將涉密內容編入新聞稿內。不得擅自將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寫入自己的著作中。
(十)在社會交往中應當遵守有關的保密規章制度。
涉密人員不得在私人交往、私人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國家秘密,不準在無保密保障的電話中談論國家秘密,不準引帶無關人員進入保密要害部門、部位和軍事禁區。
(十一)出境和在境外活動期間應當遵守有關的保密規章制度。
涉密人員未經機關、單位及主管部門同意,不得私自出境。經批準因公或因私出境的,要嚴格遵守保密法紀,不得向境外組織、機構、人員泄露自己的工作性質及工作內容;不得在有境外人員在場時或者在境外的住地、車輛中談論國家秘密。
(十二)涉密人員離職時應當遵守有關的保密規章制度。
涉密人員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離職,經批準離職的,仍應履行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且在銷密期內,不準私自應聘到境外駐華機構、外國企業任職。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出境。
(十三)涉密人員自己發生泄密事故時,必須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向所在機關、單位報告,不得隱瞞。發現他人違反保密規定泄露國家秘密時,必須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時報告保密工作部門和有關機關。
(十四)涉密人員必須自覺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監督檢查。